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一项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该条例自1992年发布以来,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已成为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方针,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建筑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请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材料使用和储存、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质量计划,并报请建设单位审查批准。质量计划应当包括工程质量目标、控制措施、检查验收程序等内容。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和警示牌,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和封闭管理。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并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材料和设备管理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按照规定的存储、运输、保管和管理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五章 质量检验和验收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质量检验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质量检验和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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